據新華社電 身在溫州的任先生一日之間銀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廣西南寧市被取現16筆,計38000元不翼而飛。日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發卡銀行未盡保障銀行卡資金安全的義務,判決銀行賠償任先生損失38404元。
  今年1月1日23時53分至1月2日零時15分,溫州市民任先生收到手機短信顯示:上述銀行卡在廣西南寧市發生16筆交易,共發生取現16筆,金額總計為38000元,手續費為404元。交易地址為發卡行南寧市區某支行ATM機和另外一家銀行南寧市區某支行ATM機。
  任先生第二天聯繫銀行之後立即報警,之後將銀行告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8404元。
  法院審理認為,任先生在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已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記卡在異地發生交易,且交易時任先生及借記卡都沒有離開溫州,發卡行沒有盡到保障借記卡款項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銀行以任先生沒有盡到對銀行卡的妥善保管義務為由主張損失由任先生承擔沒有證據支持。
  此外,對於銀行主張的此案涉及刑事犯罪,應按照先處理刑事案件後處理民事案件的順序處理,法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任先生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關係,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與本案是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且刑事犯罪的實施主體也不是這起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綜上,法院認為銀行方面提出的答辯理由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故而判決銀行賠償任先生損失38404元。
  (原標題:市民銀行卡被異地取現16次法院判決銀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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